劉遠舉
10月9日以來,方舟子連續(xù)多天在微博上指控互聯(lián)網安全軟件企業(yè)奇虎360的360瀏覽器綁架用戶、上傳用戶隱私,360公司董事長周鴻祎則在微博上不斷否認。雖然到目前為止,技術層面的真相尚未全部浮出水面,但在你來我往的口水戰(zhàn)中,更為根本的網絡隱私問題再度引起公眾關注。
隱私概念屬于一個比較“現(xiàn)代”的概念,大陸法系民法典中沒有隱私權的概念,直到二戰(zhàn)后隱私權才得以逐步確立。對中國而言,大眾的隱私訴求只是近些年的事情。不過,我們探討網絡隱私,重點不在相關學理,而更多涉及消費者的網上個人信息,以及應如何妥善處理的問題。
在目前的網絡環(huán)境下,消費者在上網瀏覽、搜索、購物過程中,以及在使用生活應用軟件,如地圖軟件、團購客戶端過程中,甚至在打網絡游戲過程中,都會留下自己的信息,這些信息會被企業(yè)收集、分析、開發(fā)。
一定程度地讓渡個人信息,意味著更好的網上體驗。比如,當消費者在運行一款應用或瀏覽一個網頁時,精確的廣告投放技術會分析消費者涉獵的內容,并調來相匹配的廣告。有個業(yè)內人士津津樂道的段子是這樣:當你走在街上,想喝咖啡了,在手機上訂購后,一位腳踏滑輪的帥小伙不久就給你端來了咖啡,這是定位技術應用的結果。在給消費者帶來便利的同時,這些個人信息也能為企業(yè)帶來直接和間接的利潤。
不過,讓渡個人信息具有明顯的兩面性,一方面帶來方便,但同時也帶來了困擾,甚至危險。可毫不夸張地說,一個消費者上午搜索了什么,中午購買了什么,下午在什么地方,晚上去哪家酒店開房,這些信息可能分別被不同企業(yè)收集,也可能被同一家企業(yè)收集。一般而言,普通消費者是躲藏在大數(shù)之下的,即使他們所搜索的內容被不同企業(yè)或一個特定的企業(yè)知道了,但由于涉及人數(shù)龐大,除了企業(yè)根據(jù)相關信息開發(fā)產品,或廣告會打攪到他們外,相對而言不會有大的損害產生。
但潛在危害是,當少數(shù)別有用心的人利用這些信息,精確掌握某個特定的人或家庭的信息時,這就會對特定的人造成足夠大的傷害。例如,當某明星搜索過某敏感信息的事實被暴露時,可能會對該明星的聲譽形成傷害。
正是基于這種擔心,在率先產生隱私概念的西方,隱私權的訴求已達到相當?shù)母叨。比如,今?月,德國最大的消費者權益組織提出,社交網站Facebook最新的應用中心功能,在未提示消費者的情況下,發(fā)布了消費者數(shù)據(jù),違反了德國的隱私保護法。兩年之前,許多人也要求谷歌在街景地圖中刪除自己的房屋照片。
但如果所有人都這樣提要求,讓人覺得非常方便的Google街景應用就無法生存,這個道理對很多別的服務也是一樣。實際上,正因為能帶來方便,大多數(shù)消費者對讓渡部分個人信息并不太介意。IBM公司最近對28000名消費者進行的調查顯示,購物者為獲得更個性化、有針對性、更便捷的購物體驗,愿意與自己最喜歡的零售商分享商品的選擇細節(jié)。他們愿意提供有關自己的媒體使用信息(75%)、人口統(tǒng)計信息(73%)以及身份信息,例如姓名和地址(61%)、生活方式(59%)。
所以,應客觀、冷靜看待網絡時代個人信息使用的兩面性,最大程度地取其利而避其害。
我國臺灣的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》值得內地借鑒。根據(jù)該法規(guī),除了公務機關外,非公務機關收集處理個人資料必須取得許可,實行核準登記,由相關政府部門依法登記并發(fā)放執(zhí)照。
順這個思路,還可更進一步,目前,消費者安裝軟件,或者注冊論壇、微博時,都有一個點擊確認“同意書”的環(huán)節(jié)。但實際上,要求個人詳細閱讀、準確無誤地審核這些同意書顯然不現(xiàn)實,那么,為節(jié)約交易成本,按軟件采集、加工個人信息的內容和采集的廣度、深度,對軟件或者應用、網站進行個人信息分級,并予以明示,則可以很好地幫助消費者認識其需要讓渡的個人信息有哪些,這些信息將被以何種程度、何種方式利用,或更籠統(tǒng)地認識其行為面臨何種程度上的風險。
比如,像微博這類軟件應用,對個人信息的分級應相對較高,QQ圈子則因幾乎涉及了用戶朋友圈子的全部身份信息,而應予以頂級分級,而游戲軟件,則相對處于較低的分級。
這些分級可由政府相關部門,或者行業(yè)協(xié)會組織進行。在相對公正、易于把握的情況下,讓渡個人信息的便利和危害由消費者自行決定。企業(yè)在各自明示的界限內行事,將避免陷于關于隱私這個從定義上本就不太清晰的話題的口舌之爭。而且,當消費者清楚知道自身面臨的風險,有了選擇之后,這等同于獲取了一定的權利,企業(yè)為爭取消費者的同意,會為愿意付出更多隱私的消費者提供更多便利,這將促進企業(yè)創(chuàng)新,為消費者帶來更多福利。
(作者系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項目研究員)